校友总会

甘肃省兰州理工大学校友会章程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9-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甘肃省兰州理工大学校友会” (Lanzhou University of Technlogy Alumni Association of Gansu Province)。

第二条本会是由曾在兰州理工大学(原名甘肃工业大学)学习和工作过的校友自愿结成的联谊性团体、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发扬“奋进求是”的校训,加强母校与海内外校友之间及校友相互间的联系和交流,为母校的改革与发展服务;团结广大校友,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接受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兰州理工大学校内(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兰工坪路287号,兰州理工大学3号楼202室)。

第六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在国内(外)设立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与本会是隶属关系,业务上接受本会领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问题;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任命秘书长,根据需要设立工作机构;

(三)解释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对外代表兰州理工大学校友会。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凡曾在兰州理工大学(包括原甘肃工业大学)学习或工作并承认本章程者,经与本会或分会取得联系,进行登记,即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校友会批准。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和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的权利;

(三)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有权获取本会有关校友的信息资料;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热心做好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向本会反映校友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四)协助母校广泛联络海内外校友,为母校的改革和发展服务。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本会负责登记.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任命秘书长,监督本会的工作;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会长为现任学校校长;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由学校拨款;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兼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本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